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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3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358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芷柔即陳怡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路0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台幣49,069元之釋明文件(查狀附分期付款申請書約定書分期總金額67,939元、分期期數18期、每期金額3,774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