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35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陳芷柔即陳怡君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路000號」為
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二、請提出
本件得請求新台幣49,069元之釋明文件(查狀附分期付款申請書
暨約定書分期總金額67,939元、分期期數18期、每期金額3,774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