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363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A02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丁升豪、王貴碧、丁士恩、丁翊庭人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繼承人對於被
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民法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請確認是否更正
聲請狀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一、債務人丁士恩、丁翊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丁文佑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丁升豪、王貴碧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45,664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6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應由債務人丁士恩、丁翊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丁文佑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丁升豪、王貴碧連帶負擔。」。
二、
經查,相對人丁翊庭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且未婚,係未成年人,故請提出相對人丁翊庭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住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