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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3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劉珮宇  
債  務  人  丁升豪兼丁文佑之繼承



            王貴碧兼丁文佑之繼承人



            丁士恩即丁文佑之繼承人


            丁翊庭即丁文佑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王貴碧  

一、債務人丁士恩、丁翊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丁文佑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丁升豪、王貴碧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145,664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6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15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應由債務人丁士恩、丁翊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丁文佑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丁升豪、王貴碧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