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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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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3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36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賴雨秀  
債  務  人  陳敬中  

                      送達處所:馬祖南竿○○○00000000○○○(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263,399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2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04,76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