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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4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494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榮林即張榮淋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之讓與,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郵件回執,其投遞日期為民國111年6月7日,本件債務人張榮林即張榮淋於111年5月間即入法務部○○○○○○○今,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就系爭債權之讓與行為尚未合法通知債務人,請重新送達債權讓與通知至監所予債務人,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信件如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