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58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簡秀蘭即簡秀枝之
繼承人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119,400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二、確認
本件債務人是否僅列簡秀蘭一人?依
聲請狀繼承系統表所示,尚有同為繼承順位之鄭朝三。
三、提出被
繼承人簡秀枝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人是否聲請
拋棄繼承之釋明文件,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