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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590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59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潘莉祺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得請求給付新臺幣29,739元之釋明文件(查狀附 債權讓與證明書支付表-債權本金合計為24,273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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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