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60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傅惠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668元,及其中①18,843元、②899元、③18,272元部分,自民國115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5.62、②10.62、③12.6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