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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6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61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陳信宏  
債  務  人   豐農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伃珊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0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60,4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4614號
編號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及週年利率
1-1
277,794
自民國114年3月14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17日止
百分之
3.92

1-2
228,257
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20日止

1-3
224,717
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2日止
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2日止,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1-4
222,117
自民國114年4月23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7日止
自民國114年4月23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1-5
219,517
自民國114年4月28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4日止
自民國114年4月28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4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1-6
218,407
自民國114年5月5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7日止
自民國114年5月5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7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1-7
215,357
自民國114年5月8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18日止
自民國114年5月8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18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1-8
208,247
自民國114年5月19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3日止
自民國114年5月19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3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1-9
208,243
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20日止
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1-10
198,403
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30日止
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30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1-11
192,353
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7日止
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7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1-12
182,703
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4日止
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1-13
174,393
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3日止
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3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1-14
160,463
自民國114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4年9月4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4日,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14日,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