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61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黃若晴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董羚姚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聲請狀所附借款新臺幣280萬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款契約書,經核,該借款契約書第11條第2項有關喪失
期限利益之規定,乙方應於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故請釋明
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
存證信函,及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承上,
上開通知書應向債務人服役單位信箱:平鎮虎嶺郵政90684(陸軍通信電子資訊訓練中心) 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