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63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易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潘奕廷、陳宛琦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潘奕廷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裁定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中午12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故請釋明
本件支付命令所聲請之四筆借款債權是否均屬有
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