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黃義雄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陳祈竣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個人貸款總約定書第3條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經
債權人於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債權人得隨時對債務人收回部分借款、減少對債務人之授信額度,或減縮授信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定合理期間以書面催告債務人陳祈竣(住屏東縣○○鎮○○路00號11樓之7)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