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69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權益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6,238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00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