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74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榮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顏啟紘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
本件聲請狀所附之
債權讓與證明書載明「附表所示之債權及其他一切從屬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
遲延利息、
違約金或墊付費用等)」,
顯有複利請求及違約金請求遲延利息
之虞,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本金新臺幣262,429元及得自民國110年5月5日起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之依據,並應提出本金計算式或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