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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747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4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蔡琦秋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顏啟紘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息之 債權釋明文件(即起息日之公告定儲利率指數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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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