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757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傳喜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76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46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26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0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