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簡瑞森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依
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故請提出聲請人得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請求法定
遲延利息之釋明文件,或更正
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開始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