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81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洪素娥、郭國賢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洪素娥、郭國賢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查狀附收件回執並未見債務人洪素娥、郭國賢之最新地址,故無法得知是否對債務人最新地址為合法之債權催告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