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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839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83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賴春勝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賴春勝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補正載有債務人姓名之 聲請狀暨繕本(查聲請狀 當事人欄並未記載債務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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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