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84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A0000000003等4人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被
繼承人鄭文宗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向管轄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事件之查詢回覆函,並於確認繼承人後陳報為
本件債務人。
三、
經查,
相對人A0000000006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係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住所,
暨提出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更正後
聲請狀及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