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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9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900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昀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聲請狀之原因事實之陳述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30,000元,其中利息年利率百分之6.87採機動利率計算,狀附信用貸款約定書加年利率為14.56%,請陳明就係按多少計算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