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94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高志強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修復車牌號碼000-0000號曳引車新臺幣(下同)569,800元之單據影本。
二、提出貸予相對人50,000元用以支付父親醫療費用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釋明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為聲請人所有,並提出修復離合器61,500元單據影本,以及有貸予相對人12,000元用以賠償
第三人損害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查
聲請狀所載承諾
切結書記載之
當事人為聯泰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並
非聲請人)
四、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與相對人已就
本件積欠借款達成分期還款之協議,故請提出
兩造約定分期還款之債權釋明文件,並釋明兩造間有無約定加速條款,若無加速條款之約定,聲請人就尚未到期部分之借款,聲請人尚不得請求返還,聲請人應更
正本件請求金額(以已屆期尚未清償之月份計算),並提出計算式。(查聲請狀所載承諾
切結書記載之當事人為聯泰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並非聲請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