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96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楊英鴻
楊慧芳
一、
債務人楊英鴻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6,1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楊英鴻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慧芳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49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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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民國115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4月21日止,以本金1,948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5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5月21日止,以本金3,918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5年5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6月21日止,以本金5,909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5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9月21日止,以本金156,146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5年9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21日止,以本金156,146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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