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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0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049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萬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洪慶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洪慶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住所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本件繕本送達之翌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是否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支付命令所行之程序為形式審查,並無寄送聲請狀繕本予對造之必要。)
三、請提出得向相對人洪慶峰請求給付新臺幣7,809元之法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