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04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洪慶峰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洪慶峰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
住所。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自「
本件繕本送達之
翌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是否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支付命令所行之程序為形式審查,並無寄送
聲請狀繕本予
對造之必要。)
三、請提出得向相對人洪慶峰請求給付新臺幣7,809元之
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