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07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桂香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422元,及自民國96年7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345元,及其中新臺幣28,474元部分,自民國97年3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