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09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王靜雯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如
聲請狀原因事實所示之債權存在之釋明證據。(所附證據特別約定事項一載明:「於簽訂本分期付款買賣,特約商即將請求支付分期價款之權利及依其原
買賣契約所生之其他一切權利及利益,讓與乙方(遠信國際資融(股)公司/遠信國際租賃(股)公司,請依實際情形擇一勾選)或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同時授權乙方管理帳務,不另為書面通知」,
惟相對人並未勾選或指定債權受讓之乙方,故如有
債權讓與之情形,應檢具原債權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已依
民法第297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債權讓與通知書及該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