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0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091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王靜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如聲請狀原因事實所示之債權存在之釋明證據。(所附證據特別約定事項一載明:「於簽訂本分期付款買賣,特約商即將請求支付分期價款之權利及依其原買賣契約所生之其他一切權利及利益,讓與乙方(遠信國際資融(股)公司/遠信國際租賃(股)公司,請依實際情形擇一勾選)或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同時授權乙方管理帳務,不另為書面通知」,相對人並未勾選或指定債權受讓之乙方,故如有債權讓與之情形,應檢具原債權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債權讓與通知書及該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