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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0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096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彭秀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作業處理費350元之釋明文件。(租賃契約書係約定欠費作業費,第一次通知收取作業費50元,第二次通知,收取作業費300元,又聲請狀僅檢附1次通知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