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11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花俐然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與債務人約定會籍有效期限延長至民國115年11月8日止之釋明文件。(如:可識別債務人身分之客服訊息,或有債務人簽名之請假申請書面文件。
經查,狀附會員合約書之會籍
期間自民國112年3月9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8日止,
惟狀附會籍請假申請表均未有債務人之簽名確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