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134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黃昱鈞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狀附借貸契約書之貸款人(使用者編號:23677)為
第三人亞設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並提出第三人已將對債務人之
債權讓與債權人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含債權讓與證明、已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等)。
三、請提出
本件得請求給付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新臺幣3,538元之釋明文件。
四、請陳明本件請求給付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計算,究係懲罰性
違約金、或係
遲延利息? 並提出釋明文件。
五、請查明本件
聲請狀陳明之債務人地址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