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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143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143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李靜芳、陳俞希即陳彩宜、陳俊瑋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 繼承人陳永芳之完整 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人是否聲請 拋棄繼承之釋明文件,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 本件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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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