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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145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妤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鍾豐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於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31,582元部分:
  ㈠請提出與債務人間有成立信用卡契約之債權釋明文件。(如:信用卡申請書)。
  ㈡依聲請狀所附歷史帳單查詢匯出,計至民國95年11月15日止之應繳總額為31,582元,故請提出利息起算日為93年10月16日之釋明文件。
二、提出本件請求金額30,390元,其中26,882元得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