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14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妤甄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鍾豐遠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於
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31,582元部分:
㈠請提出與債務人間有成立信用卡契約之債權釋明文件。(如:信用卡申請書)。
㈡依
聲請狀所附歷史帳單查詢匯出,計至民國95年11月15日止之應繳總額為31,582元,故請提出利息起算日為93年10月16日之釋明文件。
二、提出本件請求金額30,390元,其中26,882元得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