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1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蕭芬蘭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9,19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5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