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21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楊旻樺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聲請狀所附電信費帳單門號分別為0989***257、0989***258、0989***259號,均
非本案門號,故請提出得請求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電信費帳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