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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211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楊旻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附電信費帳單門號分別為0989***257、0989***258、0989***259號,均本案門號,故請提出得請求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電信費帳單)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