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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221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221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楊惠珍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案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18,264元之 債權釋明文件。(例如:電信費帳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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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