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237號
債 權 人 屏東榮民總醫院
債 務 人 紀夢萱
陳鋒忠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4,037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紀夢萱積欠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54,045元,債務人陳鋒忠為連帶
保證人,故請求債務人紀夢萱、陳鋒忠連帶給付54,045元。
惟查,
聲請狀所附債務人陳鋒忠簽立之
切結書及票號TH386871號
本票,有關醫療欠費金額之記載均僅有54,037元,是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陳鋒忠連帶賠償逾54,037元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