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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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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237號
債  權  人  屏東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瑞祥  


債  務  人  紀夢萱  

            陳鋒忠  

一、債務人紀夢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4,037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紀夢萱積欠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54,045元,債務人陳鋒忠為連帶保證人,故請求債務人紀夢萱、陳鋒忠連帶給付54,045元。查,聲請狀所附債務人陳鋒忠簽立之切結書及票號TH386871號本票,有關醫療欠費金額之記載均僅有54,037元,是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陳鋒忠連帶賠償逾54,037元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