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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272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27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鄔柏任即鄔智文之 繼承人等3人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 本件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正確,並 具狀陳明之。 二、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查詢被 繼承人鄔智文之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之回復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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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