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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280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盧秐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查狀附現金卡申請書之約定為18.25%)。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