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28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俊軒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2,353元,及自民國104年3月10日起至104年4月10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3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4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595,
暨自10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73,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46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