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28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許嘉惠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
本案門號0000000000(原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償款新臺幣(下同)4,418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經查狀附門號0000000000(原門號0000000000)專案同意書僅約定專案補償款為4,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