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30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譽仁
高豫娥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郭智惠等3人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查狀附借據,債務人雷俊秀、劉筱微為「一般
保證人」,是否更正請求之聲明為「債務人郭智惠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12,419元...。如對債務人郭智惠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雷俊秀、劉筱微負清償責任」。
三、請提出存在債務人雷俊秀、劉筱微簽章之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貸款借據之約定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