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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3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300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陳譽仁  
            高豫娥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郭智惠等3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狀附借據,債務人雷俊秀、劉筱微為「一般保證人」,是否更正請求之聲明為「債務人郭智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12,419元...。如對債務人郭智惠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雷俊秀、劉筱微負清償責任」。
三、請提出存在債務人雷俊秀、劉筱微簽章之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貸款借據之約定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