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300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譽仁
高豫娥
債 務 人 郭智惠
雷俊秀
劉筱微
一、
債務人郭智惠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98,915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郭智惠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雷俊秀、劉筱微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郭智惠應向
債權人給付204,499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郭智惠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雷俊秀、劉筱微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郭智惠應向債權人給付409,005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郭智惠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雷俊秀、劉筱微負清償責任。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