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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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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306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潘財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之分期付款申請約定書第8條申請人未期完全付清分期價款之任一期付款,將以電話及信函催促申請人繳款。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查狀附僅附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