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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3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
聲請
人與
債務人
潘財得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本件
之分期付款申請
暨
約定書第8條申請人未
按
期完全付清分期價款之任一期付款,將以電話及信函催促申請人繳款。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查狀附僅附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