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30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鍾沛芹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債務人鍾沛芹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承上,依
聲請狀所附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1條約定:「經通知或催告仍未支付分期付款金額,得隨時縮短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若聲請狀所附之催告地址,並
非債務人之戶籍地,請重新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