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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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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3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326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吳佳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所載,序號(一)「債務人於民國110年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40,000元,到期日為125年9月22日」之借據。(查狀附借據與上開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所載不符);序號(二)「債務人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00,000元,到期日為125年9月22日」之借據。(查狀附借據與上開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所載不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