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32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吳佳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所載,序號(一)「債務人於民國110年4月29日向
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40,000元,到
期日為125年9月22日」之借據。(查狀附借據與
上開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所載不符);序號(二)「債務人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00,000元,到期日為125年9月22日」之借據。(查狀附借據與上開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所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