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36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龔昇菖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請求本金序號①信用貸款契約(新臺幣609,028元)得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並提出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本金序號②清晰之信用卡申請書到院(查狀附之信用卡申請書模糊無法辨識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