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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賴力維  
債  務  人  林俊鳴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街000號0樓之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051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1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3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