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4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426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邱秋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債權讓與證明之原債權人係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借貸申請書調查表、賠款接受書不同,請提出本件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34,476元之釋明文件(如經濟部授商字第09601009920號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