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46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蔡俊賢即東鉦工程行、蔡育慈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本件債務人東鉦工程行為獨資,其與
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有間,故請
具狀陳明本件債務人是否為「蔡俊賢即東鉦工程行」、蔡育慈,並請提出債務人東鉦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蔡俊賢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狀附借款借據
暨約定書,債務人蔡俊賢即東鉦工程行,蔡育慈為一般
保證人,是否更正請求之聲明為「債務人蔡俊賢即東鉦工程行應給付
債權人...,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蔡俊賢即東鉦工程行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育慈負清償責任」。
三、請對債務人債務人蔡俊賢即東鉦工程行(住屏東縣○○市○○路000巷0號)、蔡育慈(住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地址為
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四、請提出本件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