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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5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500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和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本件之聲明內容是否有誤,查狀附聲明內容編號一至編號五,共計五項有關違約金為「年利率百分0.26」是否誤繕,是否更正為「...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0.26」,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二、查狀附借款金額新臺幣886萬元之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第18條第4項約定,甲方對乙方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權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張和傳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