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60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葉正忠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個人金融車輛貸款契約書第17條第1項第4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或付息時,
債權人應於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即
保證人後,始生減少本授信額度或縮短貸款期限、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於合理期間以之期限催告債務人葉正忠之最新戶籍地址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